新修订的保密法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提高了定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有力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新保密法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保密工作领域的法治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怎样理解“人治”
保密法的修订是保密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法治意味着法是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但是,保密法治建设并不表示我们可以忽略人这一因素。其中涉及到的人的管理,可以称之为“人治”。这种“人治”,不是治国理念的人治,而是指在法治框架下,为法治所规范的,包括在法治结构中处于管理者地位的保密执法者自身的管理,和管理者对保密事项和涉及保密事项的人员的管理。
二、“人治”因素的体现
保密法治建设的整个机体中都渗透着“人治”因素。保密法治包括保密法律的制订完善和保密法律的实施两个方面。保密法在制订环节更注重的是一般的、普遍的正义,但是再怎么完善的法律,也很难做到在每一个个案中都能达到其保护正义的初衷,“人治”的功用就体现出来了。一是因为再怎么完美的法条都难以对所有可能进行一一列举。例如,在新保密法第九条,关于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确定有这样一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这样的规定,就相当于给了保密部门自由裁量的权力,这就属于“人治”范畴。二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作为执法行为主体的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往往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已有经验自己进行判断。如新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如何确保诸如此类法律条款的切实落实,也可以纳入“人治”范畴。三是对保密工作人员、涉密人员本身的管理都可以纳入“人治”这一范畴。
三、如何规范“人治”
如何样规范这样的“人治”,让法治建设不至于偏离正确的轨道,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及时完善法律条款。发展是把双刃剑,每一次技术革新都可能带来保密技术的进步,也同样有可能增加失泄密的可能。三十年前,保密工作中肯定不会有网络泄密这样的顾虑,而现在,防范网络泄密已经成为保密的一大重点也是难点工作。所以在新修订的保密法中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等词都有了不小的份量。足可见保密法律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及时完善。另外,保密法律具体规定的细化也很重要。关于各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的具体规定中,很多保密事项都规定是市级以上的某某事项,作为县一级的保密工作者,很难据此断定相关事项是否可以纳入保密范围。实际上很多保密事项恰恰是在基层产生,基层保密工作若无法可依,保密工作也无从开展。二是加强保密工作者的专业技能。我们常说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保密法的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密工作者的专业技能。保密人员要多学习多培训,加深对保密法的理解,加大对当前可能的失泄密渠道的认识,加强对先进保密工具、保密手段的掌握。三是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很多失泄密事件起因都不是涉密人员的主观故意,而是他们的侥幸心理。近些年频频出现的在非涉密电脑上处理涉密资料导致泄密就是因为涉密人员保密意识不足引起的。保密意识的提高有赖于保密法的宣传,有赖于保密工作者的言传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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